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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培养、教育儿子,儿子奉养、尊敬父亲,这是一种人类自然的天性.其中更
包含着君爱臣子、臣子敬君这样一种天赋的义理,因为奉养父亲能够尽孝,事君才能尽忠。父母生育我们,我们生子传孙,使血脉得以相连属,没有比这传宗接代更为重要的了。君王对臣,好比严父教养子女,没有比这样的恩惠更厚重的了。所以,作为人子的不爱自己的父母,而去爱他人的父母,这就叫做悖德;作为人子的不尊敬自己的父母,而去尊敬他人的父母,这就叫做悖礼。如果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正确的,那就错了,人民就无从效法了。因此,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依照善德行事,而都表现在凶德上,即使一时侥幸得到崇高的地位,但真正有才德的君子不会认为这种地位是可贵的。
君子和一般悖乱的小人是不一样的。君子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先思量能否获得人家的称赞;君子所做的每
一件事,都先思量能否获得人家的喜悦;君子的立德行义,都能为人尊敬;君子的事业作为,都能为人效法;君子的容貌举止,都能为人仰望;君子的一进一退,都能为人度量。君子就是以上述的六件事来统治他的人民,因而人民既敬服他又拥戴他,并处处效法和模仿他。因此,君子能轻易地完成他的德教,很顺利地推行他的政令。”
《诗经·曹风》上说:“一个善良有德行的君子,他的威仪一点也没有差错。”
纪孝行章第十①
【原文】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②,养则致其乐③,病则致其忧④,丧则致其哀⑤,祭则致其严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事亲者,居上不骄⑦,为下不乱⑧,在醜不爭⑨。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醜而爭则兵⑩。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猶为不孝也。”
【注释】
①纪孝行:纪录孝行的内容,即孝子在侍奉双亲时应当做到的具体事项。②居则致其敬:居,平日家居。致,尽。孔传:“谓虔恭朝夕,尽其**。”③养则致其乐:养,奉养,赡养。乐,欢乐。孔传:“和颜説(悦)色,致养父母。”郑注:“若进饮食之时,怡颜悦色。”④病则致其忧:致其忧,充分地表现出忧伤焦虑的心情。孔传:“父母有疾,忧心惨悴,卜祷尝药,食从病者,衣冠不解,行不正履,所谓致其忧也。”郑注;“若亲之有疾,则冠者不栉,怒不至詈,尽其忧谨之心。”明黄道周《孝经集传》:“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诸家注所举皆“致其忧”的表现,主要是子女不能有愤怒高兴的神态,不能讲究服饰打扮,不能参加娱乐活动,不注重生活享受。⑤丧则致其哀:丧,指父母去世,办理丧事的时候。孔传:“亲既终没,思墓號咷,斩衰(穿着丧服)欢粥,卜兆祖葬,所谓致其哀也。”郑注:“若亲丧亡,则攀號毀瘠(因悲哀而消瘦),终其哀情也。”⑥祭则致其严:《礼记·祭义》说,祭祀时事死如生,“入室,优然(微微)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歎息之声”。《玉藻》说:“丧容累累(疲倦貌),色容颠颠(忧思貌),视容瞿瞿梅梅(恍惚不清貌),言容茧茧(声细气微貌)。”这些都是“致其严”的表现。⑦居上:身居高位、上位。⑧为下不乱:为下,身为臣下。乱,反逆犯上。《论语·学而》:“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为,“孝弟”与“不乱’是有必然联系的。⑨在醜:醜,隶,卑贱之人。在醜,指处于低贱地位的人。⑩兵:指动用兵器,即相互残杀。虽日用三牲之养:三牲,牛、羊、豕。旧俗一牛、一羊、一豕称为“太牢”,是最高等级的宴会或祭祀的标准。说每天杀牛、羊、豕三牲来奉养父母,这是极而言之的誇张说法。猶为不孝也:如果不能去除前面所说的三种行为:“居上而骄”、“为下而乱”、“在醜而爭”,那么都将造成生命危险,使父母忧虑担心,因此,这样的人就不能算作孝子。以上两句,古文本作“虽日用三牲养之,繇为弗孝也”。“繇”,通“猶”。
【译文】
孔子说:“孝子奉事双亲,日常家居,要充分地表达出对父母的恭敬;供奉饮食,要充分地表达出照顾父母的快乐;父母生病时,要充分地表达出对父母健康的忧虑关切;父母去世时,要充分地表达出悲伤哀痛;祭祀的时候,要充分地表达出敬仰肃穆,这五个方面都能做齐全了,才算是能奉事双亲尽孝道。奉事双亲,身居高位,不骄傲恣肆;为人臣下,不犯上作乱,地位卑贱,不相互爭斗。身居高位而骄傲恣肆,就会灭亡;为人臣下而犯上作乱,就会受到刑戮;地位卑贱而爭斗不休,就会动用兵器,相互残杀。如果这三种行为不能去除,虽然天天用备有牛、羊、猪三牲的美味佳餚奉养双亲,那也不能算是行孝啊!”
五刑章第十一
【原文】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①,而罪莫大于不孝②。要君者无上③,非圣人者无法④,非孝者无亲⑤。此大乱之道也⑥。”
【注释】
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五刑,古代五种轻重不同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墨者,鲸面。劓者,割鼻。剕者,刖足。宫者,男割势,下蚕室,女闭幽宫中。大辟者,斩首。②而罪莫大于不孝:罪行没有比不孝更大的。唐玄宗曰:“条有三千,而罪之大者,莫过于不孝。”《孟子·离娄篇》:“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曾子·大孝篇》:“身者亲之遗体也,行亲之遗体,敢不敬乎?故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灾及乎身,敢不敬乎?”《尚书·大禹谟》
:“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皋陶谟》:“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吕氏春秋·孝行览》:“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③要君者无上:要,要挟,胁迫。《论语·宪问篇》:“子曰:“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虽曰不要君,吾不信也。”这句话的意思是用武力威胁君王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就没有君王的存在。④非圣人者无法:非,诽谤,诋毁。这句话的意思是用言语诋毁圣人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就没有法理的存在。⑤非孝者无亲:范祖禹云:“人之善莫大于孝。故圣人制刑,不孝,则不道先王之法言,而无法,于是乎敢非圣人。不孝,则不爱其亲而无亲,于是敢非孝。故曰此大乱之道也。明其当为莫大之罪也。”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孝敬父母的人他心目中就没有父母的存在。⑥大乱之道:大乱的根源。道,根源。
【译文】
孔子说:“属于五刑的犯罪条款有三千多条,在这三千多条大小不等的罪行中,以犯不孝罪所判的刑罚最重。凡是以武力胁迫君王以达到个人目的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就没有君王的存在;凡是以言语诽谤圣人出言不逊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就没有法理的存在;凡是不孝顺自己父母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就没有双亲的存在。以上所说的三种人,是人间一切祸乱的主要根源。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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