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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将亡,必多制。
——《左传·昭公六年》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命人“铸刑书。”按照杜预的解释,所谓的“铸刑书”,指的是将国家的法律条文铸于鼎上,“以为国之常法”。将国家法律公然铸于鼎上,目的无非是两个:其一是使法律彰显于光天化日之下,从而结束“刑不可知”的神秘化历史;其二,凸显法律不可改易的威严。子产铸刑鼎,在历史上意义重大,有学者将之视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正式发布。
然而子产的这一做法却遭到了叔向的严厉批评。叔向是晋国著名政治家,孔子尊称他为“古之遗直”。邻国铸刑鼎一事,竟然让他移书子产,据理力争,可见此事非同小可。这封信开头就说:如果我原先对你的政治主张还抱有期望,那么这种期望现在已经停止了。失望之情,溢于言表。
叔向认为,“民知有辟(法),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国将亡,必多制。”子产的回信不卑不亢,倒也很值得玩味。他说:我不能遵从您的意见。我不才,不能像您那样长远地考虑子孙后代的事情,我的目的在于救世啊!
在那封著名的信件中,叔向似乎倾向于将法律看成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从表面上看,他的观点确有维护“礼制”的动机。但他真正感到担忧的,是“铸刑鼎”的后果——对法律的条文的种种利用,会使法律本身变成一纸空文,然后统治者必须用更多的法律条文加以补救,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关于这一点,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引用叔向的观点时,把话说得更为明确:“禁令益多,防闲益密。有功者以阂文不赏,为奸者以巧法免诛。”
实际上,叔向所要维护的“礼制”本身也具有法律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还高于子产的“成文法”,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以礼为本,以法为末这一信条得以维持的重要原因。两年前,我去哈佛访问,黄万盛教授曾向我提及,有一位韩国留学生写了一篇博士论文,题目似乎就叫做《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宪法》。可惜的是,这篇论文我至今没有读到。
发生于二千五百多年前的这场礼、法之争,也使我联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在西方,现代小说恰恰是伴随着对现代法律的质疑和批判而诞生的。从陀思妥耶夫斯基、卡夫卡到加缪,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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